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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学院分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4-10-10   信息来源:院办公室    阅读量:


服装学院分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管好、用好用活学院的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按照武汉纺织大学工会对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分工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根据学校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签字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教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4、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学校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5、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公布工会帐目,接受教职工监督和经费委员会审查及学校工会考核。
7、坚持“为教职工服务”的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章   分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分工会经费主要由校工会划拨,按照每人600元/年的标准下拨至学院。学院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分工会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分工会经费支出的范围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困难补助费、员工福利费、竞赛活动费、员工表彰费、福利设施费、文体活动费、教育参观费和管理经费。
1、员工福利费:核算员工的生日补贴费、退休员工的纪念品费、重要节日向员工发放的慰问品,突发事件如直系亲属亡故、对生病员工的探视费、行政和工会领导的家访费、对学院老领导的拜访费等。
“教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的共性费用暂定如下标准:
1)员工疾病探望费:300元/人,
2)看望员工生育子女:200元/人,
3)员工结婚:400元/人,
4)员工直系亲属亡故:500元/人,
5)员工退调纪念品费:200元/人,
6)员工生日慰问:100元/人,
7)重大节日慰问员工费:100-200元/人/每节日。
2、困难补助费(0.5万元):本院教职工中的“特困”家庭的员工和因病致贫、大病困难、治疗期间的工伤或其它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教职工的补助费。
3、竞赛活动费(1.0万元):分工会组织的和配合行政工作组织的劳动竞赛、知识竞赛、技能评比和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等各种专项专题教育活动所需的开支及奖品。
4、员工表彰费(0.5万元):对优秀教职工、岗位能手、教学标兵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表彰费用。
5、文体活动费(1.0万元):组织文体活动所需费用和购置文体活动器材费等。
6、管理经费(0.5万元):分工会管理所需的账簿、表册、办公文具、差旅等办公费用以及兼职管理人员的电话、乘车、误餐补贴等费用。
第五章  分工会财务会计管理 
1、分工会经费原则上由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管,要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精神,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记录、客观反映分工会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活动,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2、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上级工会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3、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效益,接受学院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