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纺大服2012(4)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业,促进学院优良的教风、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所有服装学院在籍学生的规范。
第三条 课堂纪律适用于服装学院列入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教学,同时还包括学院组织的讲座报告,课堂纪律由所任课程教师负责,班长、学习委员协助老师负责。
第四条 学院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教学秩序的检查和监督,每周向学院教学副院长和学生工作副书记呈报学生课堂纪律情况,学院每月公布一次学院课堂纪律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根据校纪校规规定,学院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建议该门课程不及格)
(三) 记过(取消考试资格)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第六条 学生却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活动的,应当请假。学生请假应写请假条。请假2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及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严格审批。准假的学生,由班长转告任课教师,并将假条交任课教师登记。事后补假无效。
第七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获超过假期的,应当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迟到、早退每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重大节假日(五一、十一、中秋、清明、寒暑假等)放假前无故旷课的按课程学时双倍计算。学院教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督查或抽查到旷课的按课程学时双倍计算,连续三次督查或抽查旷课者,建议任课教师给予该门课不及格。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一) 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服装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纺织大学服装学院课堂纪律管理规定